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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煤炭大王”郭金树旗的“汇能系”北京汇能海投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海投”)因要约收购隐瞒一致行动人最终按下暂停键。
汇能系最终因违规举牌被监管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颇为引人关注的是,从汇能系发布要约收购到要约收购终止,ST新潮(维权)股价犹如过山车,大起大落,或可能致使部分股民“踩雷”。与此同时,汇能系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要约收购前夕,持股比例已经超20%,且部分股东出现“提前埋伏”入场,这一系列行为又是否构成操纵股价嫌疑?
是否无视监管规则?
8月23日晚,ST新潮公告,汇能海投将向除自身以外的ST新潮全体股东进行部分要约收购,计划收购股份数量31.28亿股,占ST新潮总股本的46%。如全部要约完成,汇能海投将需要耗资近百亿。
此次要约收购前夕,汇能海投早在去年四季度就开始“潜伏”ST新潮,持股比例一度逼近5%举牌线,跻身ST新潮第五大股东。
截至今年一季度末,“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伯纳程芯茂会世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梵海汇享长期价值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家同样来自内蒙古的机构也先后跻身ST新潮前十大股东,持仓比例也分别逼近5%的举牌线,截至一季度末持股比例分别为4.39%和4.98%。
另外一家“北京盛邦科华商贸有限公司”今年1月通过司法拍卖新晋成为ST新潮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51%。
然而,上述进军ST新潮大股东主体构成一致行动人。
2023年11月30日,汇能海投控股股东汇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内蒙古汇能集团通汇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汇煤炭”)与盛邦科华签署《借款协议》,合计向盛邦科华提供借款12亿元。
芯茂会世1号的基金管理人内蒙古伯纳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梵海汇享的基金管理人内蒙古梵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基金的实际出资人内蒙古鑫方工程有限公司及内蒙古蒙欣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从汇能海投关联公司内蒙古汇能煤电集团巴隆图煤炭有限公司及内蒙古汇能集团尔林兔煤炭有限公司间接借款的情形,合计借款金额20亿元。此外,吕建雄、李明静与盛邦科华存在股权控制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主体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
令人疑惑的是,收购人汇能海投与上述主体关系如此密切,汇能在公告却称, “来源于收购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收购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直至投资者举报、上市公司尽职核查、监管工作函的三重压力下,汇能系才最终承认存在一致行动人关系。此外,公告称汇能海投之前对于相关规则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
股东提前埋伏?有没有涉嫌操纵股价
业内人士表示,一般增持上市公司比例达到5%将构成举牌,这种情况往往会刺激公司股价大涨,但汇能海投在要约收购之前一直潜伏在举牌线以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压低要约收购价格。值得注意的是,在汇能系公告要约收购前夕,ST新潮股价一直相对被压制。
让人惊讶的是,汇能系一致行动人股东存在要约收购前夕提前埋伏入场情形。
汇能海投在自查过程中还发现,盛邦科华的两名自然人股东吕建雄及李明静在此次要约收购前6个月内使用个人股票账户买卖ST新潮股票。其中,吕建雄自2月19日至8月19日期间累计买入61.38万股,李明静自2月6日至8月13日期间累计买入13.75万股;截至回复出具日,二人仍分别持有55.58万股和12.75万股。
至此,我们疑惑的是,上述主体通过秘密增持股份来影响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或者在不披露的情况下进行大规模的股份买卖,是否可能对ST新潮股价产生影响?这种行为是否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原则? 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确保所有投资者都能在公平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交易。隐瞒一致行动人可能会导致市场参与者无法准确评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状况和股份分布,从而影响他们的投资决策。一致行动人如果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可能会触发强制报价要求或其他监管义务,因此公开这一信息对于维护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此外,中小投资者通常缺乏与大股东相同的信息获取渠道。如果一致行动人的存在和行动被隐瞒,中小投资者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从而面临不公平的风险。因此,汇能系隐瞒一致行动人是否又在践踏中小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