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的结果。案件涉及的是一名女教师小莫,她在宾阳县某学校工作期间,因怀孕于2022年5月申请并获准休产假。然而,在产假期间,小莫接到学校电话通知被辞退,原因是家长投诉。学校在支付了6月的工资及奖金后停止了她的薪资发放。小莫对此提出劳动仲裁,仲裁结果支持了她的请求,确认了她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裁定学校应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35441.63元及违法解约的经济赔偿金10500元。学校不接受此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未获支持。法院审理指出,学校在小莫产假期间解除合同属违法行为,且因其未给小莫参保生育保险,应全额承担生育津贴。小莫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法院最终判定学校必须支付相应款项。一审判决后,学校上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因其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小莫胜诉案例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捍卫,更是对我国劳动法律权威的重申。面对职场性别歧视,每一位女职工都应勇敢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同时,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推动制度完善、加强执法、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以期在法治轨道上稳步迈向真正的职场性别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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